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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豆宜强、徐桂枝与王鑫鑫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宜强,徐桂枝,王鑫鑫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豆宜强,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桂枝,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鑫鑫,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豆宜强、徐桂枝诉被告王鑫鑫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案外人王淼淼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查封、冻结登记于被告名下的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七里20号408室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王鑫鑫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七里20号408室房产;二、查封、冻结保证人王淼淼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七里7号703室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