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银川建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贺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建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774-1号原告银川建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高俊玺,该公司经理。被告贺胜利,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审理原告银川建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贺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起反诉,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