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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与刘亚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刘亚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飞、付加斌,该单位职工。被告:刘亚平,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与被告刘亚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