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邵阳市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谷文华、王小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谷文华,王小梅,段贵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邵阳市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梅岭居委会官屋组23号。法定代表人杨志伟,经理。被告谷文华。被告王小梅。被告段贵庚。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文华、王小梅、段贵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6元,保全费5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彩芸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