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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崔某某,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孔某某,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铭人民陪审员  焦芬玲人民陪审员  叶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