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崔某某,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孔某某,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铭人民陪审员 焦芬玲人民陪审员 叶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