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泽娟与苏贵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泽娟,苏贵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于泽娟,住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苏贵财,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于泽娟与被告苏贵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泽娟出庭参加诉讼,被告苏贵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于泽娟诉称:2013年11月原告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风景小区2号门销售彩票。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欠原告彩票款29418元,被告承诺2014年3月14日还清,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彩票款29418元。被告苏贵财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风景小区58S104门市彩票站销售员。原告称被告在该处购买彩票近2年,经常委托销售员代购,但未拖欠过彩票款。2013年11月份左右被告购买福彩快三彩票,通知原告按其指定的号码出票,说钱第二天给,但第二天打电话称这几天没时间,让原告继续购买,在周五十四点之前把钱归还,原告继续为被告购买,连续三天共计花费29418元,原告又与被告联系,结果至今没有还。2015年1月23日,原告在他人陪同下至被告住处要钱,但被告未给付,称年前归还。其后,被告搬家但未偿还此款,原告自行向彩票站偿还。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彩票代销证及证明、光盘及电话录音的文字材料、证人赵某某、证某某的证言。本院认为,依据证人证言与书面证据,原告受被告委托购买彩票,原告已完成委托事项,但被告不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导致原告受到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故应认定被告欠款事实成立,该款被告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贵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苏泽娟支付294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由被告苏贵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王一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