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643号罪犯黄江,男,生于1978年07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2002年0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六年,2007年01月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广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07月、2013年11月裁定对其共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满时间:2016年01月0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26分。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10月0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