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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白希荣与李军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希荣,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677号申请人白希荣。被执行人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3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西兆余村将分到几套拆迁安置房屋。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军将应分到的几套拆迁安置房屋中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扣留)。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