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树华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树华,林昌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树华。委托代理人彭崇泉,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传禄,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昌金。委托代理人陈其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树华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树华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黄澄祥代理审判员 刘为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