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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树华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树华,林昌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树华。委托代理人彭崇泉,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传禄,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昌金。委托代理人陈其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树华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树华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黄澄祥代理审判员  刘为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