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长发与王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长发,王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发,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纬路七马路汇美门窗,身份证号:220303197106092811。委托代理人:牛风华,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军,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姚官屯乡高官屯村*组**号,身份证号:130921197203292616。上诉人孙长发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王文军给付上诉人孙长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000元(该款于2015年10月8日给付上诉人50000元,2015年11月8日给付上诉人69000元,上述款项汇入户名为:孙长发,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8)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二、原审已交纳的诉讼费用356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