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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肖建宇与浦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宇,浦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肖建宇。委托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斐。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国良。原告肖建宇诉被告浦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建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建宇的委托代理人陈宇龙、被告浦斐的委托代理人邹叶锋和浦国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建宇诉称:2015年2月4日,陆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立下借条一份和收据一份。年月日,陆骄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与陆骄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现陆骄已经死亡,应当由被告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63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浦斐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本人之前从未见过,陆骄生前也并未和被告提起过存在该笔借款。对于借款事实是否发生,是否有过还款,被告均不清楚,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存疑。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陆骄向肖建宇借款65000元,肖建宇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陆骄并向肖建宇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因生意周转(借款原因)向肖建宇(出资人)借款人民币大写:陆万伍仟元整。小写:(¥65000元)。借款期限: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1、借款人承诺按双方约定的日期还款,如有逾期还款的需提前十天向出资人说明情况并同意付相应的滞纳金,直到还清全部欠款。2、如因此次借款产生的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借款人及共有人一方承担。如诉讼、保全、执行及律师费等。3、担保人有连带责任。以上内容需借款人本人认真填写,并表示全部确认,签字后生效。借款人签字:陆骄。签署日期:2015年2月4日。”同时,陆骄向肖建宇出具了收到现金支付的借款65000元的收据。另查明:肖建宇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并支付律师费6350元。又查明:陆骄与浦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陆骄于年月日死亡。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婚姻登记资料、户口注销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审理过程中,被告浦斐提出:陆骄因高利贷事件自杀,直至看到陆骄的遗书,我才知道事情的真相,才知道他在外面赌博和借钱,结婚两年来,我一直生活在欺骗之中。陆骄犯下的错应该由他自己来承担,所有的债务应该在他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我不知道这些借款的存在,也不知道借款的用途。我没有理由替他还债,也没有能力替他还债。浦斐并提供了陆骄的遗书复印件。原告认为,对遗书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而且遗书复印件中也没写受到高利贷的威胁恐吓导致轻生。本院认为:原告肖建宇与陆骄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陆骄向肖建宇借款65000元的事实,有借条、收据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人违约时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借款发生在陆骄和浦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借款虽是以陆骄的个人名义,但借款实际发生在陆骄和浦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浦斐虽否认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举证证明陆骄与肖建宇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陆骄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陆骄与浦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肖建宇对此是明知的。浦斐认为陆骄在外面赌博和借钱,但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案借款是用于赌博的。在浦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陆骄已经死亡,故原告肖建宇要求被告浦斐归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律师费63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浦斐归还原告肖建宇借款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浦斐支付原告肖建宇律师费6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元,保全费670元,合计2254元,由被告浦斐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毛建新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振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