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绍有与被执行人赵宝存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有,赵宝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737号申请执行人李绍有,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赵宝存,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绍有与被执行人赵宝存侵权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4)宁民初字0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赵宝存现在监狱服刑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向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02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