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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陶玉政与穆文松、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政,穆文松,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535号申请执行人:陶玉政,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穆文松,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宋华梅,执行董事。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3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穆文松的银行存款3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7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