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井研县粮油购销公司与吉林省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井研县粮油购销公司,吉林省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井研县粮油购销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石家桥村,组织机构代码:20740467-8。法定代表人:方杰,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同太乡供销社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161338-1。法定代表人:赵淑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省井研县粮油购销公司申请执行吉林省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69320元,给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97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940元。,被执行人吉林省德惠市天缘粮食经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已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委托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