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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颜家其与佛山市禅城区鑫时尚休闲会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鑫时尚休闲会所,颜家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8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鑫时尚休闲会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投资者邓勇军。申请执行人颜家其,男,汉族,住所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4455。本院在执行颜家其与原佛山市禅城区正兴保健按摩院(以下简称“正兴按摩院”)劳动争议仲裁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鑫时尚休闲会所(以下简称“鑫时尚会所”)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邓勇军于2015年3月19日受让陈雄飞的股份,成为新股东,并于2015年6月24日正式变更鑫时尚会所。对此之前的事,异议人均不知情,现法院对毫不知情的异议人强制执行,显然是强加责任,对异议人明显不公。颜家其与正兴按摩院的(2015)佛城法执字第2701号案的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当时的负责人陈雄飞负责。异议人接手时正兴按摩院员工名册及代垫工资表均没有颜家其的名字,其并非该按摩院的员工。异议人并没有参与该案的劳动争议纠纷,对颜家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工资、伤残待遇等均不确认,也无法核实。在此情况下,强制执行异议人无形中剥夺了异议人的知情权、抗辩权。异议人接手按摩院后,时间很短,且经营状况不断恶化,事实上也没有能力承担上述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停止对两异议人的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颜家其与被申请人正兴按摩院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第252号仲裁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2月25日起解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工资5400元、医疗费11695.30元、工伤伤残待遇79200元。因被申请人正兴按摩院未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生效,申请人颜家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6月23日以(2015)佛城法执字第2701号案立案执行。另查明,正兴按摩院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陈雄飞。2015年3月19日,正兴按摩院变更企业投资者为邓勇军,同年6月24日,企业名称变更为鑫时尚会所。2015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2701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益102207.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7月9日,本院扣划了异议人邓勇军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772.63元。本院认为,鑫时尚会所并非另行核准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而是由正兴按摩院变更企业名称而来,故原正兴按摩院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变更名称后鑫时尚会所的承受,异议人鑫时尚会所认为法院不应对其强制执行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邓勇军是被执行人鑫时尚会所的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本院裁定异议人邓勇军承担鑫时尚会所不能清偿的债务于法有据。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佛山市禅城区鑫时尚休闲会所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曹 彦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