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葛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255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李通能,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白徐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坚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通能,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徐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其与程某于2012年11月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一直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已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从租住屋搬出分居。葛某认为其与程某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诉讼费各半负担。被告程某辩称: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结婚一年多,虽然在婚姻期间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葛某与程某于2012年11月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因双方在家庭事务上屡有矛盾,葛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程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资料、户籍信息、房屋租赁协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葛某与程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相互体谅、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综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葛某与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袁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缪姗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