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洪刚与陆志祥、建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刚,陆志祥,建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朱洪刚,居民。被告陆志祥,居民。被告建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商业宾馆内一楼由东向西第四间。法定代表人王其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刚诉被告陆志祥、被告建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洪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洪刚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洪刚负担。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