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麦鑑志与麦培新,麦雪女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顺德-执行裁判]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19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麦鑑志,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麦培新,已死亡。被申请人麦雪女,女,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2015)佛顺法执字第5180号申请执行人麦鑑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麦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麦鑑志向本院申请变更被申请人麦雪女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麦培新因死亡已于2014年11月4日注销户口,其父母均先于麦培新死亡。2014年11月6日,被执行人麦培新的配偶麦雪女以继承人的身份向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北星股份合作经济社提出股份继承申请,请求继承被执行人麦培新死亡后在该合作社遗下的10股股份。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北星股份合作经济社出具证明,确认被执行人麦培新持有的股份已经由被申请人麦雪女继承。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有权对自身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申请人麦鑑志申请追偿麦雪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的清偿责任,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其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本案中,被申请人麦雪女作为被执行人麦培新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其向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北星股份合作经济社申请继承被执行人麦培新名下股份的行为,已充分表示其接受继承麦培新的遗产,故申请人麦鑑志申请变更麦雪女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51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被申请人麦雪女为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51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麦雪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继承麦培新遗产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麦鑑志清偿原由麦培新所负担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刘舒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尤惠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