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曹永波与普兰店市人民政府炮台街道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永波,普兰店市人民政府炮台街道办事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永波,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秋富,大连瓦房店市五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兰店市人民政府炮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普兰店市炮台街道办事处三家居民委。法定代表人:刘方启,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建,普兰店市炮台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曹永波与原审被告普兰店市人民政府炮台街道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3452号民事裁定,曹永波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永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永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逄春盛审判员 刘婷娜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