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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玉芝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广宁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芝。委托代理人高喜岩。上诉人王玉芝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审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指令金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王玉芝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取得承包地的经营权,现要求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广宁寺村民委员会返还其承包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