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成年。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成年。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广泉,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1998年2月份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并确立婚姻关系,同年12月23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9年3月20日双方在台前县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书。2000年6月9日原告生育长女刘某一。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姻基础较差,加之婚后原告未给被告生育男孩,被告经常酒后对原告进行辱骂,同时还把家中的电视、电脑等生活用品经常摔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2011年起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现起诉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判令婚生女刘某一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2月23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9年3月20日双方在台前县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书。2000年6月9日原告生育女儿刘某一,现跟随原告方某某生活。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还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方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因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某某未提交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以利于其健康成长,原、被告都应静心换位思考,双方多思己过并予改正,双方相互多一份谅解,多一份宽容。本院相信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方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