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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市协龙鞋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XX裕鞋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晋江市协龙鞋料有限公司,晋XX裕鞋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42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市协龙鞋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世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晋XX裕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明月,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93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668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