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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天美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天美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605号原告临沂天美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景涛,费县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沂天美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天美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天美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临沂天美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期枫审 判 员  董国飞人民陪审员  孟宪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