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戴剑频与黄远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剑频,黄远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戴剑频。委托代理人张怀梁,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剑频与被告黄远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剑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剑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剑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剑频负担。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