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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戴剑频与黄远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剑频,黄远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戴剑频。委托代理人张怀梁,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剑频与被告黄远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剑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剑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剑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剑频负担。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