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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浚发酒店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浚发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888-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浚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锦添,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杨广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杨坤华,村委会主任。关于珠海市浚发酒店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东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770万元为限。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