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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营民一初字弟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营民一初字弟509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安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存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