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营民一初字弟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营民一初字弟509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安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存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