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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小巧与刘德亮、陈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巧,刘德亮,陈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陈小巧,居民。被告刘德亮,居民。被告陈娟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巧诉被告刘德亮、陈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巧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小巧负担。审 判 员  李乃春审 判 员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长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