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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亚新与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3610号原告张亚新,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54896-9),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蒲芳路9号8号楼。负责人种晓兵,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竹美,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高级经理,住单位宿舍。原告张亚新与被告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购物款540.96元,十倍赔偿5490.60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8日,张亚新在物美公司支付540.96元,购买了西域果园和田红枣(二级)39袋。该西域果园和田红枣(二级)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部分栏目内容缺失,导致营养成分数量和比率均无法识别。因认为上述产品的外包装标示存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故张亚新诉至法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西域果园和田红枣(二级)”三十九袋;二、被告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亚新货款五百四十元九角六分;三、驳回原告张亚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亚新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金 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阎冰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