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县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贺与侯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侯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县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王贺,女,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住抚顺县。被告:侯振东,男,住抚顺县。原告王贺诉被告侯振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振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0日被告说他给他侄子厂子用钱,向我借款1万元,说过几天就还,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称其侄儿厂子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该款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书证借据一张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因本案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振东偿还原告王贺借款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艳人民陪审员 :李雪人民陪审员 :侯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