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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434号原告:沈阳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盛忠章,职务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连群,女,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职务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沈阳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