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某撤销缓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刑执字第1号罪犯何某。2013年2月1日,本院作出了(2012)垦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垦利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15年8月1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何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垦利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罪犯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自2015年3月份起一直未到垦利县司法局董集司法所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现申请撤销对何某的缓刑执行部分。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某的缓刑考验期是2013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但罪犯何某在本院交付垦利县司法局执行后,自2015年3月份至2015年8月10日一直未到司法局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本院认为,罪犯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垦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何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何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开天审判员 于建伟审判员 朱丽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