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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铁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铁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664号罪犯马铁平,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作出(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铁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752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马铁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马铁平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2)刑一复28530841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56-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马铁平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对罪犯马铁平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8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马铁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铁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考核分为92.6分。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马铁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铁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铁平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蓄芳代理审判员  刘前进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