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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阮志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志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阮志满,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列丽仪。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谢明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杜亮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黎建东,该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志满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志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阮志满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李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