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曲振玮与邢春雷、程俊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振玮,邢春雷,程俊船,孙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曲振玮。被告邢春雷。被告程俊船(曾用名程俊波)。被告孙晴。原告曲振玮与被告邢春雷、程俊船、孙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振玮撤回对被告邢春雷、程俊船、孙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