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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曲振玮与邢春雷、程俊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振玮,邢春雷,程俊船,孙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曲振玮。被告邢春雷。被告程俊船(曾用名程俊波)。被告孙晴。原告曲振玮与被告邢春雷、程俊船、孙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振玮撤回对被告邢春雷、程俊船、孙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