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许金和,沈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宏泰中心)。法定代表人周启正。被执行人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宁。被执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成。被执行人许建成,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金和,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玉燕,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13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许金和、沈玉燕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许金和、沈玉燕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9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珠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