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法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陈法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346号原告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坚军。委托代理人陆波。委托代理人吴文佳。被告陈法崇。原告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法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文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法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13日,被告陈法崇因购买汽车所需,与原告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陈法崇向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原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萧山分行)办理的汽车消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金额为273867元等内容。同日,被告陈法崇与工行萧山分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陈法崇通过向工行萧山分行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透支金额为248000元;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以一月为一期,每期应偿还额=透支金额/还款基数,被告陈法崇应自透支次月(含)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透支资金存入牡丹信用卡账户,透支利息、复利等费用计收规则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项下被告陈法崇向工行萧山分行支付手续费25867元,支付方式与上述透支资金的偿还方式相同等内容。同时,原告向工行萧山分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1份,承诺对被告陈法崇在上述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共同偿债责任,且该责任属于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生效后,工行萧山分行即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嗣后,工行萧山分行按约陆续从被告陈法崇的牡丹信用卡账户中扣还了应偿还的部分款项,但因被告陈法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工行萧山分行于2014年12月30日从原告的保证金中扣除20347.89元用于归还被告陈法崇到期未归还的借款及相关费用。嗣后,被告陈法崇并未向原告归还上述代偿款项。2015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陈法崇返还代偿款20347.89元,并支付利息1292.09元及其他损失3000元;2.终止双方间的合同。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陈法崇返还代偿款20347.89元,并赔偿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陈法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包括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各1份)、收账通知、签字照片、协议书、共同偿债人承诺书、垫款清单各1份、签购单2份、还款明细1组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法崇与工行萧山分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法崇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逾期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共同偿债人,也应按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替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及相关费用等,原告根据其与被告陈法崇之间的约定依法享有向被告陈法崇追偿的权利。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法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法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杭德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347.89元,并赔偿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陈法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由陈法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