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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姜文与卢卫东、张湘黔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文,男,汉族,户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现住深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卫东,男,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张湘黔,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再审申请人姜文因与被申请人卢卫东及原审被告张湘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卢卫东主张民间借贷,但既没有借款协议,也没有任何付款凭证,仅提供了一份《还款协议》。作为本案主要证据,该协议为两页纸,第一页写有主要内容系伪造,而第二页上仅有签字,没有实质内容。该《还款协议》文本的骑缝部分有一个伪造“姜”字骑缝签名。其申请对“姜”字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却突然中止鉴定程序。本案标的113万元是另一起黄金粉诈骗案的涉案资金,其在一审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该笔资金的详细银行流水,均被法院拒绝。涉案款项是其与卢卫东合作购买黄金粉,一、二审法院仅凭伪造的主要证据和法官的主观臆断作出判决,严重背离事实。据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卢卫东向法院起诉主张姜文向其借款120万元,尚欠113万元未还,并提供了一份《还款协议》为据。姜文对2007年1月26日收到卢卫东120万元款项,及之后其转款7万元给卢卫东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并提交了一份《还款协议》作为佐证。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提交的两份《还款协议》第二页相同、第一页内容不同,为此,双方均申请对对方提交的协议文本进行鉴定。姜文申请对卢卫东提交的文本骑缝手写的“姜”字鉴定是否是其书写;卢卫东申请对双方提交协议的形成时间及协议第1、2页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但姜文不同意对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于姜文的鉴定申请,卢卫东表示同意,但称因“姜”字并非姜文当面书写,不能排除姜文让他人书写“姜”字后再寄回给他。姜文也确认“姜”字并非当着卢卫东的面书写。而姜文又不同意对两份协议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二审认为即使经鉴定该签字并非姜文书写,也不能就此判定卢卫东提交的协议系伪造的,故而未采纳姜文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关于姜文主张其与卢卫东系合作关系,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涉案资金的详细银行流水问题。经查,从一审法院向深圳市经侦局调取的笔录看,姜文向公安机关报案所作的陈述,均未有提及涉案款项系其与卢卫东的合作款,至本案诉讼后,姜文才向深圳市公安局信访陈述系与卢卫东合作。而诉讼中姜文虽主张其与卢卫东合作购买黄金粉,但至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未采纳姜文关于调查收集涉案资金流向的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姜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洪堂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