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付容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743号委托执行人乐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付容。关于执行付容罚金一案,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至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果,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4)乐至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对付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宗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