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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申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伍玉柱、赵紫平等与建水县暮阳铅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玉柱,赵紫平,赵紫勇,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蔡兴珍,建水县暮阳铅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玉柱,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紫平,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紫勇,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乙。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丙。法定代理人:伍玉柱,系赵紫勇、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母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兴珍,农民。上列七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凡聪,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水县暮阳铅矿。住所地:建水县利民乡。法定代表人:刘建新,矿长。委托代理人:潘晓顺,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伍玉柱、赵紫平、赵紫勇、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蔡兴珍因与被申请人建水县暮阳铅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中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薛 丽代理审判员  郭雅欣代理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铃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