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方明与被申请人肖光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87号申请人肖方明,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三明市梅列区。被申请人肖光西,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申请人肖方明因与被申请人肖光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肖光西所有的轿车1辆,保全价值为相当于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方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光西所有的轿车1辆,保全价值为相当于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肖方明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邦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魏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