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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6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