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6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