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中会与杨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会,杨光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482号原告李中会,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光英,女,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会与被告杨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中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申上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