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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潜江市后湖管理区皇装垸办事处与张昌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潜江市后湖管理区皇装垸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后湖管理区皇装垸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邹友胜,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聂士华,该办事处书记。委托代理人刘珍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梅,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王行荣,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潜江市后湖管理区皇装垸办事处诉被告张昌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潜江市后湖管理区皇装垸办事处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潜江市后湖管理区皇装垸办事处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江市后湖管理区皇装垸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75元,由原告潜江市后湖管理区皇装垸办事处负担。审判长杨红人民陪审员陈恢臣人民陪审员胡忠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