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宋正宏与陈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正宏,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671号申请人宋正宏。被执行人陈梅。委托代理人钱海福。宋正宏与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一、陈梅归还宋正宏借款28000元。该款陈梅自2015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宋正宏4000元至还清时止。二、若陈梅有一期不按时支付,宋正宏可按33000元总额就陈梅未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全额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该款已由宋正宏预交),由陈梅负担。陈梅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该款直接支付于宋正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陈梅进行财产调查,情况如下:陈梅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公积金存款。陈梅名下所有的座落于无锡市新丰苑二区28-201、21-202的房产,本院已办理了查封,因该两处房产为安置房,故暂无法处理。本院与被执行人所居住地社区进行联系,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尚未执行到位3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翼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