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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沈根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699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金时江。委托代理人金祥聪(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沈根富。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沈根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金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泮婷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