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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许淑青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青,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许淑青。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