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许淑青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青,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许淑青。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