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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晨贵与苏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晨贵,苏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安晨贵,男,汉族,42岁,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白春玲,新疆尹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玮,男,俄罗斯族,41岁,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安晨贵与苏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克拉玛依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克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晨贵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苏玮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程技术公司六分公司的工资、奖金收入,自2015年10月起,每月保留1300元的基本生活费,余额全部提取,直至扣完172587.40元时止;二、上述款项,由申请执行人安晨贵凭身份证领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晓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