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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光发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发,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李光发。委托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景龙村东11组。负责人陆雪兴。委托代理人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倪建荣。委托代理人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发诉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8元,由原告李光发负担。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审判员  周 巍人民审判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昱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