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余某,自由职业。被告陈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徐育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