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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市平鲁区供电公司与张永福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市平鲁区供电公司,张永福,朔州市宇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市平鲁区供电公司。负责人善福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晓磊,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晓丽,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福,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西水界乡交界村人,现住朔州市平鲁区X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郑俊丽,山西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朔州市宇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秀华,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玲,朔州市宇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市平鲁区供电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市平鲁区供电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冯晓磊、郑晓丽,被上诉人张永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俊丽,原审被告朔州市宇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春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鲁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晗 来自